注意事項
- 1. 須於報名期限內完成繳交報名表及報名費之程序,主動來信告知「匯款帳戶後五碼」及「戶名」,並收取主辦單位E-Mail確認函予各組之連絡人始算報名成功,屆時將以該確認函作為報名成功之依據。
- 2. 報名費一經繳交,除可歸責於主辦單位之疏失外,亦不得退還報名費。
- 3. 報名時間截止後不再接受報名。
- 4. 參賽者不得重複報名同一組( 獨唱-國台語組與獨唱-外與組為不同組別,可重複報名 )。
- 5. 參賽者因個人因素而無法比賽,或參賽者未經同意而私自更動比賽順序或主要參賽人員者,一律取消參賽資格,亦不得退還報名費。
- 6. 為防具有職業水準之社會人士報名學生組,故報名學生組務必於比賽當日提出在學證明,部分無註冊章之學校,亦請出示當學期註冊單或在學證明,當日無法出示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,亦不退還報名費,以維比賽之公平性。
- 7. 初賽時,除了創作組須有伴奏外,其餘各組均以清唱方式呈現自選歌曲,不得使用伴唱帶或是卡拉帶。
- 8. 決賽時,所有組別皆不得使用伴唱帶或是卡拉帶,限現場伴奏,學生組之伴奏者不得為社會人士(皆需出示在學證明)。
- 9. 初賽當天不提供試音,決賽試音事宜以主辦單位公告為準。
- 10. 比賽過程中之聲音及影像版權皆屬本主辦單位。(初、決賽當日影片之公開使用,如有參賽者對此有所反應,請於比賽當日向主辦單位提出,逾時皆不受理。)
- 11.初賽若有同分以評審決議之,若報名人數過多或過少,主辦單位保留變動之權利。
- 12.決賽名次以總分高低排序,若分數相同則以評審決議之,同一名次不取兩名。
- 13.除上述所列注意事項,若有其他特殊需求,請於初決賽一週前(民國106年03月18日、民國106年04月28日)主動來信告知主辦單位,其餘管道一概不予接受。
- 14.若有其他未盡事宜,以主辦單位公告為準。